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姓國中logo

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第2款疑義

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第2款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36450號函及本府110年10月4日府教輔特字第1100227865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規定「有必要」之法律概念,係屬依個案事實認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依據,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審酌行為人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雖非屬情節重大,惟仍有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情形。
三、 按「情節重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業經本部106年7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92113號函釋有案,爰學校性平會應依教育部釋示審議個案事實是否「非屬情節重大」及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性,並依該規定之立法說明(如附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二號解釋理由書意旨,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爰並應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以兼顧校園安全及行為人自省自新後之工作權益。
四、 檢附關係文書1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