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考試院本(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細則) 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書函辦理。
二、 查旨揭修正條文前經銓敘部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並以本年1月26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84871號令發布。銓敘部亦據以同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函請本府人事處轉知所屬;案內並敘明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該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合先敘明。
三、 本案經銓敘部自本年1月10日起,3度邀集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行政院人事總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等機關,研商因應軍公教退休(伍)金(含撫慰金)改按月發放相關資訊及其他事宜;其中關於軍公教人員退撫給與按月發給之施行日期部分,與會機關已達成共識,同意軍公教人員之定期退撫給與,改按月發給並統一自107年1月1日施行。爰銓敘部依旨揭退休法細則第31條第4項規定,於本年2月23日函陳考試院就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審查竣事,並經該院以前開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四、 由於修正後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上述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另為順利執行本項政策,本部亦將協調行政院人事總處,另行辦理數場運作說明會;詳細計畫將另案通知。
五、 檢附銓敘部書函及考試院前開本年4月14日令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