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於本(106)年12年13日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

主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於本(106)年12年13日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12月15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311號函辦理。

二、 茲將旨揭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放寬涉訟輔助要件:

1、 刑事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及告訴人重新納為涉訟輔助申請主體(修正條文第5條第2項)。

2、 納入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為涉訟輔助範圍(修正條文第13條第1項)。

3、 遺族亦得申請(修正條文第18條)。

(二) 各機關審查及彙報義務:

1、 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涉訟輔助案件(修正條文第12條)。

2、 各機關負彙報處理涉訟輔助案件情形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義務(修正條文第21條)。

(三) 落實追繳輔助費用:

1、 有罪、微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皆應追回(修正條文第16條第1項)。

2、 課予公務人員報告訴訟案件業已確定義務(修正條文第16條第3項)。

三、 又各機關學校所屬人員如有下列情形,應確實轉知並儘速協助其依規定期程提出申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一) 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尚未屆10年時效者。

(二) 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及告訴人。

(三) 重行申請期間修正為3個月。

四、 檢附前揭函、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