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疑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12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041421號函辦理。
二、旨揭「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依其立法說明,係參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明定當學校調查校園霸凌事件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但訴願期間不在準則規範中,學校應輔導學生完成請假程序,並積極提供輔導協助及補救教學,以維護其受教權。
三、對於校園霸凌嚴重個案之學校,本府將積極督導該校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範進行處遇性輔導,保障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