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正式教師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案件,自即日起,以當事人檢齊相關證件,送交學校人事業務承辦人員完成申請之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教育部105年2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50008177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其第6條規定略以,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 為期明確並兼顧教師權益,教師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以當事人檢齊相關證件(如申請單所示應檢附之證件),送交學校人事業務承辦人員完成申請之日生效。
三、 另改敘生效日不得早於下列日期:
(一) 新學歷畢業證書所載明日期(以畢業證書正本為依據)。
(二)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申請單」之申請日期。
(三) 進修留職停薪後復職日期。
四、 檢附本縣「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申請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