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教育部來文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權益保障相關事宜務必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11197A號函辦理。
二、 請各校辦理校外教學等活動時,務必考量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必要時應租用無障礙車輛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參與課程之權益。
三、 學校不得強制要求家長陪同,或以需負擔額外費用、未具備陪同人員與無障礙設施等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參加。
四、 如身心障礙學生有陪同人員或搭乘設有升降設備之車輛之需求,請事先將該需求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以利廠商納入服務成本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