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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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11032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編輯且審查通過之教科書,其審定執照有效期間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5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53170號函暨國家教育研究院108年5月9日教研書字第1080000599A函辦理。
二、 近來國家教育研究院屢接獲學校或教師致電詢問,有關出版公司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編輯且審查通過之教科書之審定執照有效期限。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教科書審定執照已無有效期限,其有效期間之計算,係自發照日起,至該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止。
三、 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