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消保官室108年6月3日便簽辦理。
二、 近期屢有業者藉由課輔、拜訪或其他名義進行訪問交易,與民眾訂立長期分期付款購買教材契約,後因資力不足、學習效果不佳、業者服務態度消極以及教材價格昂貴等原因,向業者提出解約、請求退費而衍生相關消費爭議案。
三、 所謂訪問交易,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五、 倘未於7日內以書面解約或退還業者商品,即不可依上開規定解除契約,此時可視業者提供之教材產品是否有重大瑕疵或欠缺業者保證之品質,如有上揭情事,方能依民法部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責任之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六、 請運用各式管道加強向所屬親師生宣導,購買類似教材後請務必把握7日無條件退貨期限,或在簽約時以書面方式跟業者約定小額、短期訂購、延長試用期或提供試用讀本等方式來確認產品適用性,避免一次大筆金額、長期分期訂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