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11月4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160551號函暨內政部108年11月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94691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78年將石綿公告為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並逐步管制其使用用途,內政部於92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刪除石綿製品,經濟部自95年起陸續修正相關國家標準,訂有不得含石綿成分之板材,並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是96年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已無使用含石綿成分之建築材料。
三、 內政部已研訂完成「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冊」,可至該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含石綿建築物拆除資訊專區(https://www.cpami.gov.tw)下載,可供判斷及管理使用含石綿建材建築物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