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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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物理治療師 洪珮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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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特字第109004550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申請「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一案,修正所得年份,詳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2月20日府教特二字第1092405440號函暨本府109年2月19日府教輔特字第1090042739號函(正本諒達)辦理。
二、 依據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暨雲林縣政府109年2月18日府教特二字第1092401442號函續辦。
三、 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補助款者,請轉知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務必檢附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所核發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應包含父母親及學生本身)。其中上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為誤繕,正確應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 檢附本案要點及相關表件,得於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公文公佈欄自行下載(序號:88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