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服務於南投縣各校志工,須接受「教育類」特殊訓練始能計算服務時數相關規定訊息

主旨: 有關服務於本縣各校志工,須接受「教育類」特殊訓練始能計算服務時數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3日衛部救字第1030128451號函略以:
(一) 志願服務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第2項規定略以:「…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合先敘明。
(二) 爰志工參與志願服務,須先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又特殊訓練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基於志工提供服務所需而訂定,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若各自訂有特殊訓練課程,且規定跨領域服務之志工,須接受該訓練,始得提供服務者,自應從其規定,再予合計其服務時數。
二、 綜上,志願服務時數計算應始於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跨類別服務之志工亦同須接受該類別之特殊訓練始能計算該類別之服務時數,例如志工領取社福類志願服務手冊,除了從事社區服務外,亦在學校從事志願服務,該志工須再接受「教育類」特殊訓練,於學校服務的時數才可計算,請各校志工承辦人,務必協助貴校志工取得志願服務手冊及「教育類」特殊訓練。
三、 另為維護各校交通導護志工保險權益,請交通導護志工務必取得志願服務手冊方能加保,並請各校承辦人於交通導護志工加入及退出時辦理加退保作業。
四、 相關教育類志工申請文件詳如附件或請於南投縣政府教育處應用程式單一入口網之內部文件下載(https://sso.ntct.edu.tw/NewLogi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