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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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 全教諮字第109000010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教育部逕自函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之規定,本會為此表達最嚴正之抗議及不滿,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 查教師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參與訂定。」先予敘明。
二、 復查立法院第九十五卷第五十九期公報(頁二○九)略謂,時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經修正後公布施行,為使基層教師對於輔導管教有一明確可循之處理原則,同時避免本案通過對學校教育所生負面影響,爰立法院通過教育部應依其附帶決議與本會於六個月內完成修正旨揭注意事項,且上開行政行為業已為行政作業常態性之慣習在案。
三、 然則,教育部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逕分別於一○九年七月一日、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與一○九年八月三日,函告並週知各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執行程序」、「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訂定與修正程序非但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並涉扞格於教師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之爭議,或存有於教學現場窒礙難行可能,甚遑論前開各該政策方針指示或屬對規範之說明,更有悖於行政實務運作之慣行。
四、 基上,就前開所涉爭議教育部應予陳明,以利本會向所屬各級會員學校及會員教師說明。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本會所屬地方教師會、本會自存
理事長 侯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