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貴部未與本會協商,逕行公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條文內容自相矛盾,恐致學生受害。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 貴部於109年8月3日以臺教學(二)字第1090096130號函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未與本會協商。
二、 旨揭注意事項第二十二點第九款略以:「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同條但書略以:「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前後條文內容互相矛盾。
三、 貴部事先未與本會協商即逕行公告矛盾條文,恐違法失職、有辱官箴並嚴重影響教育現場;且自96年零體罰入法之後,貴部從未訂定相關配套辦法,加上教師法惡修,教師動輒得咎,學生輔導管教之責完全丟給基層教師,貴部脫離教育現場,基層教師無所適從,最終受害者恐是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