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教育部101年7月26日訂定發布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原準則)申復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1日臺教學(五)字第1090167883號函辦理。
二、 查原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 申請人對於重新調查結果不服,自當依據原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起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始得提起申訴;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仍未獲救濟者,始得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