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2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053322號函辦理。
二、 請依據「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規定,推薦對社會教育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及個人參加教育部評選,送件者請於110年6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參選者資料表、團體獎或個人獎表格及其推薦照片(請依規定格式繕打並加蓋推薦機關印信)、承諾書、被推薦同意書、相關證明文件(如:證明文書、照片等)送達本府教育處辦理初審(應簽名、核章、加蓋印信處請確實填妥,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三、 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四、 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認識教育部/本部各單位/終身教育司/電子佈告欄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