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45688號函暨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高金素梅立委質詢事項辦理。
二、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6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應運用行政活動及校園空間,推動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
三、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四、 為推廣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有關原住民族相關文化活動或課程請彈性納入國、高中階段之服務學習(例如:學生擔任原民相關文化活動之志工服務學習等)。
五、 為落實原教法全民原教精神,請督導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師輔導學生建置學習歷程檔案時,得上傳與自身族群相關之「課程學習成果」或「多元表現」資料;俾利促進全體學生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惟請應確實尊重學生上傳之意願及件數,給予學生上傳檔案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