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3日臺教技(一)字第1140027534號暨行政院114年3月10日院臺教字第1145003877A號函辦理。
二、 旨揭修正綱領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4條規定略以,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至少每2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公告,並經行政院所召開之「技職教育審議會」決議通過後所修定。
三、 請貴校協助公告周知,了解我國未來技職教育政策願景、目標及發展重點,並回應未來社會產業發展需求,俾利技職教育面對變遷之社會產業型態、國際趨勢與挑戰,持續精進優勢及提升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