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 為落實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府函1140930.pdf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行政院函1140922.pdf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處理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