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請查照。
主旨: 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7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76398號函轉銓敘部104年6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43993064號函辦理。
二、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376489790Y0000000_0139052A00_ATT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