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請各機關自105年1月1日起,確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2日公保字第1041060454號函辦理。
二、 自105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三、 關於上開醫療醫構之名單,可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
四、 檢附上揭原函及相關函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