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籌組本府105年甄審委員會,關於「票選委員」作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籌組本府105年甄審委員會,關於「票選委員」作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共15人,其中本府人事處處長1人為當然委員,另指定委員8名(包含本縣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1名)及票選委員6名。
二、 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委員之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三、 「票選委員」6人產生方式:
(一) 由本府各單位(人事、主計、政風除外)及本府統籌辦理機關學校(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家庭教育中心、各國民中小學、旭光高中)得推舉1人參選。
(二) 未受單位推舉而有參選意願者,依規定仍得自行登記為候選人。
(三) 票選結果依得票數前6名,即當選為本府甄審委員會委員,同票數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四) 票選產生之委員,如於任期內外調離職時,由票選結果未當選者(未入前6名者),依得票數高低列入候補,並逕行簽請遞補派兼。
四、 檢送本府105年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候選人「單位推薦表」及「自行登記表」各1份。
(一) 單位推薦表:請本府各單位(人事、主計、政風除外)及統籌辦理機關學校依所附表件填妥核章後,於104年12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逕送本府人事處任免銓敘科彙整,逾期未送者,視為不推薦。
(二) 自行登記表:本府各單位(人事、主計、政風除外)及統籌辦理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規定均得自行登記為候選人,請確實轉知貴屬人員,如有參選意願者,請依所附表件填妥簽章後,於104年12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逕送本府人事處任免銓敘科彙整,逾期視同放棄。
說明:
一、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共15人,其中本府人事處處長1人為當然委員,另指定委員8名(包含本縣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1名)及票選委員6名。
二、 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委員之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三、 「票選委員」6人產生方式:
(一) 由本府各單位(人事、主計、政風除外)及本府統籌辦理機關學校(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家庭教育中心、各國民中小學、旭光高中)得推舉1人參選。
(二) 未受單位推舉而有參選意願者,依規定仍得自行登記為候選人。
(三) 票選結果依得票數前6名,即當選為本府甄審委員會委員,同票數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四) 票選產生之委員,如於任期內外調離職時,由票選結果未當選者(未入前6名者),依得票數高低列入候補,並逕行簽請遞補派兼。
四、 檢送本府105年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候選人「單位推薦表」及「自行登記表」各1份。
(一) 單位推薦表:請本府各單位(人事、主計、政風除外)及統籌辦理機關學校依所附表件填妥核章後,於104年12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逕送本府人事處任免銓敘科彙整,逾期未送者,視為不推薦。
(二) 自行登記表:本府各單位(人事、主計、政風除外)及統籌辦理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規定均得自行登記為候選人,請確實轉知貴屬人員,如有參選意願者,請依所附表件填妥簽章後,於104年12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逕送本府人事處任免銓敘科彙整,逾期視同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