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一案,請貴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一案,請貴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61555號函會議紀錄辦理。
二、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爰教師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學校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以及育嬰留職停薪之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考量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育嬰照顧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61555號函會議紀錄辦理。
二、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爰教師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學校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以及育嬰留職停薪之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考量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育嬰照顧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