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機關學校不得進用在台設籍未滿十年之大陸人士擔任臨時人員(含廚工等短期臨時人力),請 查照。
主旨: 重申各機關學校不得進用在台設籍未滿十年之大陸人士擔任臨時人員(含廚工等短期臨時人力),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8日總處組字第1050031783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可否僱用在臺設籍未滿10年之大陸人士,請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3月24日局企字第0930009129B號函轉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3年3月10日陸法字第0930002168號函及96年10月29日陸法字第0960018334號函解釋略以,凡與公務機關(構)具有僱用關係之人員,均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範範圍,除有特別規定外,非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
三、 又上開函釋意旨業納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5點第2項及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9點規定,各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四、 各機關學校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應予以檢討其行政責任,並將處理結果函知本府。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8日總處組字第1050031783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可否僱用在臺設籍未滿10年之大陸人士,請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3月24日局企字第0930009129B號函轉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3年3月10日陸法字第0930002168號函及96年10月29日陸法字第0960018334號函解釋略以,凡與公務機關(構)具有僱用關係之人員,均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範範圍,除有特別規定外,非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
三、 又上開函釋意旨業納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5點第2項及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9點規定,各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四、 各機關學校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應予以檢討其行政責任,並將處理結果函知本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