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7131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依規定辦理改敘。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最高本薪則按其最高學歷依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一「教師薪級表」說明一規定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7131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依規定辦理改敘。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最高本薪則按其最高學歷依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一「教師薪級表」說明一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