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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為勞工休假,適逢星期日依規應補假1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不含約聘僱人員),得於勞動節後6個月內擇日補休1日,請查照轉知。

主旨: 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為勞工休假,適逢星期日依規應補假1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不含約聘僱人員),得於勞動節後6個月內擇日補休1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查勞動部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勞動條 3字第 1030130894 號令:「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3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本法第3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9月26日(90)台勞動2字第0046762號函,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公告在案,合先敘明。
二、 本案旨揭人員,請依上開解釋令於6個月內擇日補休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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