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 查照。
主旨: 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辦理。
二、 查監察院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4號函所附調查意見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定宣導不足,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先予敘明。
三、 次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供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分別於98年8月17日與101年3月19日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各機關(構)學校務必再行轉知所屬切實遵守相關規範,並適時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四、 併檢附前揭銓敘部函1份供參。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辦理。
二、 查監察院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4號函所附調查意見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定宣導不足,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先予敘明。
三、 次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供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分別於98年8月17日與101年3月19日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各機關(構)學校務必再行轉知所屬切實遵守相關規範,並適時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四、 併檢附前揭銓敘部函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