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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有關報載本縣國中學生涉虐待野生動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受文者: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501470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報載本縣國中學生涉虐待野生動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辦理。
二、旨案係報載本縣國中學生以繩綁住黑冠麻鷺,沿途拖行,並將其倒吊於鐵桿上之虐待野生動物情事,恐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特說明相關法令規定罰則如下:
(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違反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9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同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依同法第41及42條規定,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或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有關報載行為恐有違反上開規定之虞,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避免學生因不諳法令而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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