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函請本府同意理監事公假及課務排代參加例行會議暨貴會第二屆理監事及105學年度週三共同不排課案等,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貴會函請本府同意理監事公假及課務排代參加例行會議暨貴會第二屆理監事及105學年度週三共同不排課案等,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105年8月22日投教工會字第1050000068號函、105年8月10日投教工會字第1050000065號函暨105年7月22日投教工會字第1050000062號函。
二、 依據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然教師會與產業工會為不同之團體,組織法源依據及權利能力均不同,前者更無關工會法之適用,不應混淆視之。是以,請貴會先行釐清兩者之請假依據及權利能力,勿再混一而論,合先敘明。
三、 依據勞動部101年3月30日勞資2字第1010057795號函之見解,學校始為各個教師之雇主,而本府僅為監督機關;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貴會本學年度所提之會議名目與次數均顯然暴增且超乎合理範圍,又貴會並未說明開會內容及為何必需於上班時間辦理(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2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府無法單從形式上暴增之請假事由等,確認任何請假之必要性。
四、 另教師會與工會均為民間團體,並無應由納稅人負擔課務排代費用之依據。
五、 綜上,有關貴會所擬之公假,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決、102年訴字1357號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287號等判決之意旨,應循正常請假程序,並依工會法第36條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向所屬學校就會務內容、會議議程、所需時間、於上班時間辦理之必要性等提供佐證資料,由各學校對個案逐一核實審查其必要性後逐案辦理。
說明:
一、 復貴會105年8月22日投教工會字第1050000068號函、105年8月10日投教工會字第1050000065號函暨105年7月22日投教工會字第1050000062號函。
二、 依據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然教師會與產業工會為不同之團體,組織法源依據及權利能力均不同,前者更無關工會法之適用,不應混淆視之。是以,請貴會先行釐清兩者之請假依據及權利能力,勿再混一而論,合先敘明。
三、 依據勞動部101年3月30日勞資2字第1010057795號函之見解,學校始為各個教師之雇主,而本府僅為監督機關;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貴會本學年度所提之會議名目與次數均顯然暴增且超乎合理範圍,又貴會並未說明開會內容及為何必需於上班時間辦理(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2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府無法單從形式上暴增之請假事由等,確認任何請假之必要性。
四、 另教師會與工會均為民間團體,並無應由納稅人負擔課務排代費用之依據。
五、 綜上,有關貴會所擬之公假,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決、102年訴字1357號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287號等判決之意旨,應循正常請假程序,並依工會法第36條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向所屬學校就會務內容、會議議程、所需時間、於上班時間辦理之必要性等提供佐證資料,由各學校對個案逐一核實審查其必要性後逐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