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學校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請 查照。
主旨: 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學校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627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略以:「請各機關學校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在案。嗣行政院於同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學校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先予敘明。
三、 綜上,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貴機關學校如發現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四、 檢附前揭函1份供參。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627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略以:「請各機關學校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在案。嗣行政院於同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學校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先予敘明。
三、 綜上,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貴機關學校如發現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四、 檢附前揭函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