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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3日召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適用諮詢會議紀錄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12月8日府社工婦幼字第1050251091號函辦理。
二、本次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如下:
(一)一般媒體(即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倘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涉及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倘未經被害人同意,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
(二)任何人(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以外)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而無正當理由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1第3項規定裁處。
(三)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不具監督關係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1第4項規定,處罰行為人。
(四)爆料公社或臉書社團之負責人,若對行為人之行為具有監督關係,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至於行政處分或物品移除下架等裁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本諸權責辦理,而處理結果亦可作為未來類此案件之參考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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