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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所詢學校幹事得否於任職學校擔任本土語言(閩語)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學校幹事得否於任職學校擔任本土語言(閩語)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校106年3月9日投北投小字第1060000811號函。
二、 查教育部89年1月4日台(88)人(二)字第88161589號書函說明略以,學校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在服務學校兼課,與在校外兼課相同,依規定應辦理請假手續,係本部84年函轉銓敘部釋示規定。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5年1月23日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書函亦規定,公務人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且應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等方式辦理,而不宜以公假登記,且仍應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
三、 是本案請依上開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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