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或接受捐贈,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6年9月7日簽核建議辦理。
二、查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三、次查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18條第1項:「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綜上,學校辦理勸募活動前,應依上開規定申請勸募許可,並於活動結束後函報本府備查。另學校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應依規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府備查。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6年9月7日簽核建議辦理。
二、查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三、次查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18條第1項:「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綜上,學校辦理勸募活動前,應依上開規定申請勸募許可,並於活動結束後函報本府備查。另學校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應依規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