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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本(106)年度第2次公務員兼職查核資料業經銓敘部上傳至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本(106)年度第2次公務員兼職查核資料業經銓敘部上傳至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642836631號函辦理。
二、 查該部前於104年8月6日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限制之8種態樣作原則性歸納;嗣該部審酌前開函所擬具違反該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已不敷使用,爰於旨揭查核平台增列以下3種態樣:
(一) 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如:員工消費合作社、大廈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職務等)。
(二) 依法令設立營業稅籍並無經營商業事實。
(三) 獨資或合夥。
三、 是以,如有公務員身分證字號經比對有兼職情事,均請各權責機關學校儘速辦理複查並依個案情況進行事實認定;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悉由各權責機關學校依法辦理。
四、 另審酌政務人員身分敏感,其身分證字號如經比對係代表法人或營業人顯示為行政機關、公營事業者或政府持有基金者,均已初步認定為機關學校合法指派兼任營業負責人或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並於旨揭查核平台先行登錄態樣1或9;惟態樣認定仍須由權責機關予以確認,爰請各權責機關再行檢視上開態樣是否妥適或逕行變更。
五、 為簡化各機關查核程序,就公司商號商工登記狀態為歇業、解散等或稅籍資料為非營業中狀態者,銓敘部均已先行刪除相關資料;又為避免公務員於定期查核期間違法經營商業,爰請各機關學校務必就該部所訂定「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相關內容,自行檢視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六、 又旨揭查核平台所取得之資料事涉敏感,請各機關學校審慎使用,避免外洩,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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