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
主旨: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165976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院臺法字第1070165976B號函轉107年2月2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00730號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702021981號會銜函及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 檢附發布令影本一份。
說明:
一、 依據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院臺法字第1070165976B號函轉107年2月2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00730號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702021981號會銜函及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 檢附發布令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