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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使用完整姓名之因應作為」會議紀錄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候用校長 劉民專
電話:049-2222016#1315
電子信箱:v45730619@webmail.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21127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說明一、說明五(376480000A_1070211276_ATTACH1.pdf 376480000A_1070211276_ATTACH2.pdf 376480000A_1070211276_ATTACH3.pdf 376480000A_1070211276_ATTACH4.docx 376480000A_1070211276_ATTACH5.pdf)


主旨: 轉知內政部107年8月14日研商「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使用完整姓名之因應作為」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7年9月3日府民戶字第1070196162號函及內政部107年8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71203250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查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1個為限。同條例第4條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鑑於該羅馬拼音姓名使用初期尚非國人所熟識,為兼顧姓名表示之一致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之便利性,內政部爰以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相關部會略以,倘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則各機關證明文件之姓名表示方式,應使用中文表示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惟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之便利性,可同意原住民單獨使用以中文表示之傳統姓名。

三、 次查姓名條例第5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同條例第6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同條例第7條規定:「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四、 綜合所述,上揭函釋如停止適用後,須完整呈現並列之姓名,不得單獨使用中文,亦不得單獨使用羅馬拼音,因涉及民眾姓名使用習慣及各機關業務執行問題,內政部為審慎周延,避免逕行停止適用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釋後造成各學校之衝擊,各學校業務及系統應配套調整預留作業及測試時間,原則上該函釋訂於108年9月底停止適用,請各學校即行開始規劃辦理相關配套措施。

五、 檢附原住民姓名登記及羅馬拼音相關說明1份供參。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小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南投縣私立普台國民小學、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學

副本: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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