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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規定修正說明

主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一點,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修正發布施行,敬請協助向所轄機關、學校、團體(含宗教團體、村里辦公處)宣導,以保障消費雙方應有之權益,請查照。
說明: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10月4日路運綜字第1070117458A號(影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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