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說明
主旨:重申請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30942B號函辦理。
二、學校應落實「教育基本法」與「教師法」相關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先予敘明。
三、請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予以檢視,倘有屬實,依上開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四、請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並善加利用教育部10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強化偏差行為之辨識與處置,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30942B號函辦理。
二、學校應落實「教育基本法」與「教師法」相關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先予敘明。
三、請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予以檢視,倘有屬實,依上開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四、請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並善加利用教育部10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強化偏差行為之辨識與處置,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