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條文
畢業條件: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七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