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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公益勸募條例相關法令規定教育宣導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許子云
電話:049-2222106分機1379
傳真:049-2241648
電子信箱:yunyvo@yahoo.com.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29938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請貴校於適當時機與場合辦理公益勸募條例教育宣導,俾使師生知悉相關法令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30日衛部救字第1081370659號函辦理。
二、 按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5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三、 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四、 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https://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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