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9 年表揚社會各界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實施計畫(草案)
主旨: 檢送教育部109 年表揚社會各界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實施計畫(草案)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090008673號函辦理。
二、 旨揭評選標準摘要如下:
(一) 以民間人士、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 同一事蹟曾接受中央部會之院、部、會、署、局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 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撰寫期限:自108年3月起至109年2月底。
(五) 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六) 依法務部109年1月15日「行政院第28次毒品防制會報第1次工作會議暨109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暨績優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頒獎第1次籌備會議」初步決議,中央機關及執行本職業務職掌之行政機關,以不推薦為原則,各機關提報前,請先行評估。
三、 各機關倘有適合表揚者 (不限團體或個人,以1名為限),請填具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併附電子檔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1份),於109年2月21日(星期五)前函送教育部,經其初選會議,選出2位名額代表以參加「拒毒預防組」有功人士、團體遴選,無薦送者毋須函復,逾期不受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090008673號函辦理。
二、 旨揭評選標準摘要如下:
(一) 以民間人士、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 同一事蹟曾接受中央部會之院、部、會、署、局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 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撰寫期限:自108年3月起至109年2月底。
(五) 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六) 依法務部109年1月15日「行政院第28次毒品防制會報第1次工作會議暨109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暨績優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頒獎第1次籌備會議」初步決議,中央機關及執行本職業務職掌之行政機關,以不推薦為原則,各機關提報前,請先行評估。
三、 各機關倘有適合表揚者 (不限團體或個人,以1名為限),請填具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併附電子檔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1份),於109年2月21日(星期五)前函送教育部,經其初選會議,選出2位名額代表以參加「拒毒預防組」有功人士、團體遴選,無薦送者毋須函復,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