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會議決議案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6月18日召開「109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會議決議案,請各校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教職員,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73248號函辦理。
二、 旨案會議決議,請貴校配合辦理,說明如次:
(一) 依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2 日函示,倘學校發生校園性平事件,學校無權限強制要求當事人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文件。
(二) 學校對於社團教師、教練應加強其性平知能之宣導及提升並應訂定聘約,聘約內容應載明性平法等相關規定。
(三) 學校應以教育或輔導方式引導學生認識情感關係的建立與發展,而非以懲處的方式禁止或嚇阻學生之情感交往。
(四) 倘發生性剝削案件並涉性平案或性平案涉性剝削情形時,以性平案件類型進行校安通報。
(五) 學校人員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情事者,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六) 請貴校積極落實零體罰策,並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理念及措施。
(七) 請貴校踴躍運用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發展落實性教育及情感教育之相關教育資源。
(八) 請貴校加強宣導及落實「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及辦理防治數位性別暴力月相關課程及宣導活動。
三、 請貴校加強宣導兩性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及自我保護觀念,俾利學生建立健全觀念。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73248號函辦理。
二、 旨案會議決議,請貴校配合辦理,說明如次:
(一) 依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2 日函示,倘學校發生校園性平事件,學校無權限強制要求當事人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文件。
(二) 學校對於社團教師、教練應加強其性平知能之宣導及提升並應訂定聘約,聘約內容應載明性平法等相關規定。
(三) 學校應以教育或輔導方式引導學生認識情感關係的建立與發展,而非以懲處的方式禁止或嚇阻學生之情感交往。
(四) 倘發生性剝削案件並涉性平案或性平案涉性剝削情形時,以性平案件類型進行校安通報。
(五) 學校人員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情事者,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六) 請貴校積極落實零體罰策,並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理念及措施。
(七) 請貴校踴躍運用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發展落實性教育及情感教育之相關教育資源。
(八) 請貴校加強宣導及落實「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及辦理防治數位性別暴力月相關課程及宣導活動。
三、 請貴校加強宣導兩性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及自我保護觀念,俾利學生建立健全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