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宣導資訊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24249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網站(http://www.fda.gov.tw/)提供宣導資訊,包含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必須清楚標示豬肉產地(國)之宣導單張,並提供標籤範例,學校供應餐食,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請落實標示,檢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一份供參。
三、 相關資訊下載位置為首頁>主題專區>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豬肉及其製品標示規定,以及首頁>便民服務>文宣品下載專區,相關問題諮詢管道: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請多加利用。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24249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網站(http://www.fda.gov.tw/)提供宣導資訊,包含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必須清楚標示豬肉產地(國)之宣導單張,並提供標籤範例,學校供應餐食,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請落實標示,檢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一份供參。
三、 相關資訊下載位置為首頁>主題專區>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豬肉及其製品標示規定,以及首頁>便民服務>文宣品下載專區,相關問題諮詢管道: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請多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