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槍,須送請轄區警察機關鑑驗確認等說明公告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莊佳綾
電話:049-2222106-1356
傳真:049-2240777
受文者: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特字第1090287501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內政部警政署公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政署宣導資料 (376480000A_1090287501_ATTACH1.pdf、376480000A_1090287501_ATTACH2.pdf、376480000A_1090287501_ATTACH3.pdf、376480000A_1090287501_ATTACH4.pdf)
主旨: 請於109年12月11日前攜帶「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槍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送請轄區警察機關鑑驗確認,若屬模擬槍,可申請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以免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8日臺教學(六)字第1090174458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2月1日警署保字第1090161479號函辦理。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於109年6月10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791號令修正公布。
三、 依據上開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8項:「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即自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完成報備持有者,可依法不罰。
四、 學校留有「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T65K2、T91步槍或儀隊用禮槍可能為模擬槍範疇,為避免各級學校不瞭解槍砲條例修正且未依期限報備而受罰,請儘速於109年12月11日前將「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槍送請轄區警察機關鑑驗確認,若屬模擬槍,可申請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莊佳綾
電話:049-2222106-1356
傳真:049-2240777
受文者: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特字第1090287501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內政部警政署公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政署宣導資料 (376480000A_1090287501_ATTACH1.pdf、376480000A_1090287501_ATTACH2.pdf、376480000A_1090287501_ATTACH3.pdf、376480000A_1090287501_ATTACH4.pdf)
主旨: 請於109年12月11日前攜帶「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槍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送請轄區警察機關鑑驗確認,若屬模擬槍,可申請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以免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8日臺教學(六)字第1090174458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2月1日警署保字第1090161479號函辦理。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於109年6月10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791號令修正公布。
三、 依據上開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8項:「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即自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完成報備持有者,可依法不罰。
四、 學校留有「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T65K2、T91步槍或儀隊用禮槍可能為模擬槍範疇,為避免各級學校不瞭解槍砲條例修正且未依期限報備而受罰,請儘速於109年12月11日前將「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槍送請轄區警察機關鑑驗確認,若屬模擬槍,可申請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