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有關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9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059528號及文化部110年4月27日文授資局物字第1103004388號函辦理。
二、 為有效並即時保護、保存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請於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請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3條第1項:「任何人發現疑似 水下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該影響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但為避免緊急危難或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不停止該活動,並應於發現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及同條第2項: 「前項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已出水者,應立即送交主管機 關處理。」規定辦理。
二、 為有效並即時保護、保存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請於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請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3條第1項:「任何人發現疑似 水下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該影響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但為避免緊急危難或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不停止該活動,並應於發現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及同條第2項: 「前項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已出水者,應立即送交主管機 關處理。」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