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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相關規定

主旨: 為獎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請各校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110年6月11日前將申請資料免備文送至本府彙辦,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0年5月7日府社政字1100105218號函辦理。
二、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服務時數。
三、 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請貴校將附件資料,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如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於110年6月11日前送至本府教育處彙整辦理。
四、 檢附資料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並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五、 申請獎勵名冊(如附件一),請務必先將電子檔傳送至教育處邱冠中科員信箱:ya2356935@gmail.com,檔名請註明「110年OO國(中)小申請獎勵名冊」以利作業。
六、 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請核與正本無誤章及承辦人核章,另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二)中「審查機關意見」欄位及「首長核章」欄位請留白,由本府統一審查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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