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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教育部重申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相關規定說明

主旨: 重申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相關規定,避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進用不適任調查成員之情形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24日第9屆性平會第3次委員大會決議、教育部 109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51773號函及本府109年12月9日府教輔特字第1090284404號函(諒達)辦理。
二、 為積極落實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2條規定「客觀、公正、專 業之原則」及維護調查專業品質,各級學校性平會成立調查 小組成員,組成如下:
(一) 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人數,宜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 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或教職員工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學 生事件時,宜全數為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 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為達前揭目標,並依防治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
(三) 另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 學校性平會倘受理校園性平案且啟動調查,並組成調查小組,請務必依據上開說明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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