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重申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及提升各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處理程序正確性說明

主旨: 重申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及提升各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處理程序正確性,請貴校務必依規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
二、 旨揭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係指應向「學校主管機關」 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 另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 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 爰請貴校落實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24小時內完成向主管機關通報,據以保障學生權益。
五、 另為提升各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處理程序正確性,檢附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及南投縣政府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裁罰基準各1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