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保服務人員及校方人員應本於合情、合理且合法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說明
主旨: 重申教保服務人員及校方人員應本於合情、合理且合法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並以溫暖、友善之正向管教態度,與兒少建立信賴關係,積極保護其受教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13823號函辦理。
二、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及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三、 為加強相關教育人員對於不當對待兒少相關法令認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製作相關文宣(如附件)並放置於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供相關教育人員下載運用。
四、 另請各校(園)加強宣導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並於教保服務人員相關會議及教育訓練中落實宣導,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
五、 檢附「加強宣導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相關宣導摺頁1份。私立幼兒園請逕至本府教育處公告序號86571下載。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13823號函辦理。
二、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及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三、 為加強相關教育人員對於不當對待兒少相關法令認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製作相關文宣(如附件)並放置於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供相關教育人員下載運用。
四、 另請各校(園)加強宣導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並於教保服務人員相關會議及教育訓練中落實宣導,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
五、 檢附「加強宣導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相關宣導摺頁1份。私立幼兒園請逕至本府教育處公告序號86571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