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111年度第2次全國教育局 (處)學管科長會議決議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工作案說明
主旨: 有關教育部111年9月6日召開之111年度第2次全國教育局 (處)學管科長會議決議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工作案,請學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26774號函辦理。
二、 請學校落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工作,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提升校園校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效能,避免違反法令並保障 當事人相關權益。
1、 各校應針對教職員工辦理知能研習,使全體人員了解通報流程及權責窗口,另向學生廣為宣導相關申請調查及檢舉管道,尤其在學生表述時, 知悉人員應向學生說明依法通報之責任,以避免發生類如「學生表示不要告知他人」而致使事件惡化,而須追究知悉人員延遲或漏未通報之情事。
2、 教育部106年2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4333號函釋略以,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種漏未或延誤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教育部第7屆性平會於105年12月20日第4次會議決議,各 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之培訓。
3、 通報權責人員如須查明進行通報所需之資訊時,仍應於學校首位人員知悉之24小時內完成通報(新近資訊得以續報方式為之,不待全案查明後再行通報),否則仍有延誤通報之虞。
4、 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係「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即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不待轉知學校性平會等相關單位判斷或相關人員填具書面文件後(如:要求學生填具行為自述表或調查申請書)再行通報,此舉均有延誤通報之虞。
(二) 有關涉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犯罪紀錄之查閱及不適任學校人員之查核:
1、 為防堵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經認定不適任者再任教職,請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7條之1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均需於「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有以下情事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1) 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2)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2、 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第1款規定, 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時,亦需於「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並依性平法第27條之1第3項規定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3、 學校設置保全人員、校車司機或其他委外於校園服務之業務時,除辦理上述查閱外,請於外包業務或進用人員之契約書明訂該等人員之資格限制。
(三) 防治數位性別暴力:
1、 請學校依教育部110年7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8762號送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提供具體有效之課 程教學及宣導活動,以提升學生對於數位性別暴力事件的因應知能,包括拒絕違法行為、辨識誘騙、冷靜蒐證等,以降低成為網路世界受害者的風險,防治數位性別暴力。
2、 為保護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應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 請各校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教育部相關行政函釋,落實依法通報、調查處理及輔導處置等程序,以維護師生人身安全及就學/工作權益。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26774號函辦理。
二、 請學校落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工作,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提升校園校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效能,避免違反法令並保障 當事人相關權益。
1、 各校應針對教職員工辦理知能研習,使全體人員了解通報流程及權責窗口,另向學生廣為宣導相關申請調查及檢舉管道,尤其在學生表述時, 知悉人員應向學生說明依法通報之責任,以避免發生類如「學生表示不要告知他人」而致使事件惡化,而須追究知悉人員延遲或漏未通報之情事。
2、 教育部106年2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4333號函釋略以,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種漏未或延誤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教育部第7屆性平會於105年12月20日第4次會議決議,各 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之培訓。
3、 通報權責人員如須查明進行通報所需之資訊時,仍應於學校首位人員知悉之24小時內完成通報(新近資訊得以續報方式為之,不待全案查明後再行通報),否則仍有延誤通報之虞。
4、 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係「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即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不待轉知學校性平會等相關單位判斷或相關人員填具書面文件後(如:要求學生填具行為自述表或調查申請書)再行通報,此舉均有延誤通報之虞。
(二) 有關涉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犯罪紀錄之查閱及不適任學校人員之查核:
1、 為防堵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經認定不適任者再任教職,請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7條之1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均需於「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有以下情事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1) 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2)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2、 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第1款規定, 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時,亦需於「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並依性平法第27條之1第3項規定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3、 學校設置保全人員、校車司機或其他委外於校園服務之業務時,除辦理上述查閱外,請於外包業務或進用人員之契約書明訂該等人員之資格限制。
(三) 防治數位性別暴力:
1、 請學校依教育部110年7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8762號送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提供具體有效之課 程教學及宣導活動,以提升學生對於數位性別暴力事件的因應知能,包括拒絕違法行為、辨識誘騙、冷靜蒐證等,以降低成為網路世界受害者的風險,防治數位性別暴力。
2、 為保護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應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 請各校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教育部相關行政函釋,落實依法通報、調查處理及輔導處置等程序,以維護師生人身安全及就學/工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