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南投縣政府陞遷序列表」,自104年3月23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主旨: 修正「南投縣政府陞遷序列表」,自104年3月23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本案經本府104年度第3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課員、測量員、技佐、辦事員、書記)、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輔導員)、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旭光高級中學)(組長、幹事、護理師、護士、管理員、書記)等職務由本府統籌辦理甄審。
(二) 按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併予敘明。
二、 本修正案重點臚列如下。
(一) 第五層序列「主管人員」組長及第六層序列「非主管人員」(科員、課員、幹事、輔導員、技士、測量員、管理師、設計師、分析師、護理師、營養師)等職務,因所列最高職等相同及本府業務需求,合併為第五層序列。並增列社會工作師職務。
(二) 原第七層序列(戶籍員、辦事員、管理員、技佐、護士)修正為第六層序列。
(三) 原第八層序列(書記)修正為第七層序列,刪除第八層序列。
(四) 配合第五層序列修正,附註四增列第五層,附註五、第七層序列修正為第六層序列。
三、 檢附「南投縣政府陞遷序列表」1份。
說明:
一、 本案經本府104年度第3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課員、測量員、技佐、辦事員、書記)、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輔導員)、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旭光高級中學)(組長、幹事、護理師、護士、管理員、書記)等職務由本府統籌辦理甄審。
(二) 按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併予敘明。
二、 本修正案重點臚列如下。
(一) 第五層序列「主管人員」組長及第六層序列「非主管人員」(科員、課員、幹事、輔導員、技士、測量員、管理師、設計師、分析師、護理師、營養師)等職務,因所列最高職等相同及本府業務需求,合併為第五層序列。並增列社會工作師職務。
(二) 原第七層序列(戶籍員、辦事員、管理員、技佐、護士)修正為第六層序列。
(三) 原第八層序列(書記)修正為第七層序列,刪除第八層序列。
(四) 配合第五層序列修正,附註四增列第五層,附註五、第七層序列修正為第六層序列。
三、 檢附「南投縣政府陞遷序列表」1份。


